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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黑龙江)
2005-11-03 14:25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二)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制定本区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 领导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三) 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 领导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第九条 采购领导小组在区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三)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 组织实施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采购合同监
督、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等事项管理;
(六) 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 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办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范围包括:
(一)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通讯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
(二)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维修、保险、供油;
(三)取暖用燃料;
(四)用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种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
(五)政府认为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财政部门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分散采购就是各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并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其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根据市场规则和特定采购项目的要求,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他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具体方式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机关根据区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从工作需要出发,每季度初前十日内,向政府采购办上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必要时也可调整预算和计划);
(二)政府采购办审核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法 ,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三)政府采购办或采购机关根据批准后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办法,确定具体项目的供应商。对经常性项目和商品(主要包括一般办公用品、车辆保险和供油等),采取公开招标,定点供应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对非经常性项目和商品(包括限额以上的办公用品、教学和医疗设备以及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项目、取暖用燃料等),采取不定期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四)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根据具体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由采购办与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机关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各采购机关签订的采购合同需向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区财政局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资金属于采购机关用预算外资金或国内外贷款安排的,该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外专户或采购机关账户划转到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再支付给供应商。
(六)采购机关可凭政府采购办提供的政府采购证到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商品。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引起的新增国有资产,采购机关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三章 政府采购监督和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如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或服务,采购机关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财政部门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区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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